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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如何进行受理审查分析?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22-12-20  浏览量:42

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为:

(1)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事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棠、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紫、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 案件依法属于受理法院管辖。

(3) 被害人告诉。

从以上法律规定还可以看到,对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到现行刑诉法,有一个从范围小到大的趋势,并且是扩大幅度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达到一定的条件可以提起自诉,因此,自诉案件的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自诉案件的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亦作了详细规定,首先,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其次,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最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即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二)缺乏罪证,实务中认为缺乏罪证分为没有证据与证据不充分,不足以定罪;(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撒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综上,相较于1979年刑诉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无论是从受案范围、管辖还是具体的审查程序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满足:(1)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属于受案人民法院管辖;(3)被害人告诉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以上四个条件,第四个条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即罪证的审理,是在审判实展中困惑最多的一个问题。首先,对于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罪证,法院是做形式上的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是审查自诉案件必须先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在立案审查时,可仅对于罪证做形式上的审查,毕竟还有立案后的开庭审理来对于罪证做实质上的审查,但是对于构成立案条件的罪证,可以做实质审查,从而考虑是否立案,对于节约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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