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作者:王素满 更新时间 : 2022-12-18 浏览量:86
一、根据《民法典》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代位权行使主要有以下条件:1、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代为行使的债权应当已经到期;3、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4、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等担保人主张;5、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保存性的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保存性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3、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4、债权人可以代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行为。
三、法律程序及效果: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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