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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又离婚,债主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被驳回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6
浏览量:83

       现实生活中,夫妻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债权人来说,主张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从而导致债权难以追回。另外的一个救济途径就是主张撤销夫妻离婚的财产分配来增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这往往也会存在障碍。

       案情介绍:

       阿建与阿华系同事关系。2017年5月26日,阿华以其外甥生意资金周转及女儿南京购房等理由向阿建提出借款,阿建同意了。从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11月6日,阿建陆续借给阿华65万元,约定月息2%,阿华均写了借条。从2019年5月3日起,阿华陆续向阿建支付了利息合计21000元,其中12000元系2020年8月20日以后支付。

       由于阿华在外借债过多,逐渐无法偿还阿建的借款及利息。阿华便陆续写了4张借条,证明欠付阿建利息。2021年10月27日,阿华和妻子阿萍在法院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债务(包含阿萍的债务)由阿华承担,房产一套归阿萍所有。阿萍当天抄录了阿华向阿建借款的明细。

       后来,阿建得知二人离婚的消息,又查到分给阿萍的那套房产也即将被拍卖。阿建赶紧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阿华、阿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阿华辩称,确实收到阿建出借的650000元,认可四张结息的条子。利息不是按照月息2分,而是5分、7分,在偿还了部分利息的情况下,剩余利息按照66000元、50000元结算的。对阿建计算利息的期限不认可。案涉借款与阿萍无关。

       阿萍辩称,其与阿建不认识,对阿华向阿建借款也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中签字。该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关于给阿华抄写账单的事情,当时是2021年10月21日在法院离婚,法院的调解员要阿萍、阿华对账,阿萍才将阿华的债权债务抄写下来。借款时并不知情,是10月21日才知道阿华的债务。关于购买房屋的问题,两被告都有正常工资收入,并且双方都提取了公积金,不存在用的是阿华向阿建的借款购买房屋及为女儿南京购房的情况。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阿华向阿建借款650000元,有转账记录、借条等在案证实,阿华依法应予以清偿。关于借款利息,阿华主张按月息5分或7分,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偿还部分利息后出具的四份结息条子,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前,因结息数额与阿华微信转账给阿建的数额之和未超出当时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的阿华尚欠该期间利息数额为16733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阿华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

       另外因阿华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向阿建微信转账共计12000元,阿建主张系双方之间其他往来,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定系还款,且应优先冲减利息。

       关于阿萍的还款责任。本案中,阿华向阿建借款650000元,均发生在阿华与阿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阿萍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阿萍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二是案涉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是案涉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首先,阿萍主张阿华借款时其不知情。借款时,阿建并未告知阿萍,阿萍也没有参与借款过程。阿建主张阿萍在离婚前对债务知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阿萍对阿华的上述债务进行追认。故阿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阿萍有与阿华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其次,借款单笔数额为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借款数额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阿建主张借款期间,两被告存在购置房产且为女儿购房的情形,故向阿建借款系用于共同生活及共同支出;两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案涉借款其中50000元为现金交付,另600000元为转账交付阿华,本院依申请调取银行流水显示阿华收到转账后通过取现、消费、转账、偿还贷款等方式支出,未能反映资金去向用于与阿萍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支出。原告方对案涉借款的资金用途应承担举证责任。阿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阿华借款是用于与阿萍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现有证据亦不能认定借款资金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阿建要求阿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阿建以阿萍、阿华存在隐瞒离婚、逃避债务、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为由,主张撤销二人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债权债务的款项。上述主张与本案借贷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理涉。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阿建借款650000元、利息167334元及以6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金额扣减12000元)。

       二、驳回原告阿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夫妻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债权人来说,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从而导致债权难以追回。另外的一个救济途径就是主张撤销夫妻离婚的财产分配来增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这往往也会存在障碍。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最好的方式是在借贷之初就要求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或出具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文书,以避免上述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发生。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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