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秋英律师亲办案例
“居住权”在家事纠纷中的妙用
来源:庄秋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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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新设立的一项权利。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要求通过书面形式并且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我们常说的所有权其实包括四类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居住权指的就是其中占有和使用两项权利,当然,具体的权利内容双方还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约定得更详细,在有约定的情况下,约定优先于法定。

这个制度在家事纠纷的处理中,笔者觉得特别实用。

举个离婚的例子,笔者在之前发布的《以案学法:《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由子女继承,单方能否撤销?》一文中提过,目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继承,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这种情况下给夫妻共有房屋设立居住权就可以完美的实现各方诉求,避免纠纷。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但一方在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经过登记后,就可以避免一方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后无房可住的情况,又避免了在离婚后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或者单方变更的风险。

再举个继承的例子。老人出于各种考虑希望让保姆一直可以居住使用自己的房屋,以感谢保姆对自己的悉心照顾,但房子还是希望留给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下,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老人可在这个房屋上为保姆设置“居住权”,让保姆在有生之年或者双方协商好的一个年限内占用、使用这个房屋。那么,将来即便老人去世,其孩子继承房屋后,保姆仍有权居住该房屋,这样也算两全其美了。

还有的,比如现实中有很多老人找个老来伴,子女担心财产问题,那么也可以通过约定居住权的方式寻求折中方案等。

具体如何约定“居住权”,大家可以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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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秋英
  • 执业律所: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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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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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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