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秋英律师亲办案例
为了避债假离婚,《离婚协议》真的能避债吗?
来源:庄秋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3
浏览量:169

现在还是有很多人有一个错误的观念,以为一方欠了债,只要两个人离婚了,就和另一方没有关系了。有的人甚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由一方承担,财产则全部归另一方所有,以为这样做就可以保全家庭资产。这种行为其实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且不说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今天分享一个案例,债务已经被法院明确为一方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仍旧通过诉讼对抗了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男方拖欠借款若干元未按期归还,债权人起诉法院,法院判决男方应归还借款。在债权人起诉过程中,男方和配偶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离婚后办理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变更至女方一人名下。债权人起诉男方的案件判决后,男方没有履行,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男方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人后起诉男女双方,要求对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进行析产,确定男方享有的份额。

男女双方都认为,房屋虽然婚后购买,但都是女方父母出资,且双方已经离婚,离婚时明确房屋归女方所有,房屋现在已经在女方一人名下,男方不享有份额。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认为债权人的诉请合理合法。并结合查清的事实,认为男方利用和女方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逃避债务,协议约定的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最终判决男方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

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债权人最终根据该生效文书申请恢复借款案件的执行程序并最终拿回了应得款项。

大家可以从这个案例里学到,这种情况下的离婚避债是没有意义的,还会因此承担更多如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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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秋英
  • 执业律所: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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