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雯律师亲办案例
增设外开纱窗门影响邻居通行,邻居诉至法院,判了
来源:曹雯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量:121

以案释法 | 增设外开纱窗门影响邻居通行,邻居诉至法院,判了!



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某、刘某和被告王某同住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区,是同楼层“门对门”的业主,原告的入户门设计为外开门,被告的是内开门,两家共用一条过道(宽约145cm)。
现场图
  被告装修时,曾告知原告会更改入户门,但并未具体说明会额外增加一扇外开纱窗门(宽约90cm)。事后原告发现,被告纱窗门打开时,自己再开门会出现“门打门”的情况,而且必须将被告的纱窗门完全关闭才能通行。对此,原告十分担忧,认为被告增设纱窗门的行为影响其通行便利,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入户大门呈垂直对面状态,原告通行必然经过被告家门前共用的公共通道,但被告王某增设的外开纱窗门,显然妨碍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王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排水、通行等行为而相互间给与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这样才能够让生活得到许多便利。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王某所有的房屋,在开发商交付时,房门为朝内开,现其自行增设一扇外开纱窗门,需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本案中,原、被告两家门对门、楼道较窄,王某增设外开纱窗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王某虽有告知会更改入户门,但没有具体说明会增设外开纱窗门,且原告在发现王某增设外开纱窗门后,即表示不同意。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自行拆除外开纱窗门,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涉案楼层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曹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雯律师咨询。
曹雯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65好评数11
  • 办案经验丰富
西峰区东方丽晶茂B座南塔15层北斗律师事务所
151-0185-854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雯
  • 执业律所: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210*********3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甘肃
  • 咨询电话:
    151-0185-8544
  • 地  址:
    西峰区东方丽晶茂B座南塔15层北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