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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绕过人脸识别解封账号,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9
浏览量:172

       未经授权利用账户密码登录然后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通过木马病毒、破解软件等方式绕过系统安全认证窃取数据等均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阿建通过QQ认识了阿真。在得知阿真能利用他人个人信息制作动态视频破解某相亲网站的人脸识别系统,从而实现将被封的账户解封后,阿建便打起来帮别人解封账号赚钱的念头。他通过QQ群等方式发广告招揽需要解封某相亲网站账号的人,以每个账号120至180元不等的价格承接破解人脸识别认证、解封珍某网账号的单,然后以每个账号90至100元的价格发单给阿真,由阿真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制作视频破解人脸识别认证系统实现账号的解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截止到2020年7月,阿建共招揽了90名客户,收款25580元,去掉支付给阿真的15000余元,阿建赚了差价1万余元。

       后该相亲网站发现系统异常后报警,阿建及阿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上述案件事实。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罪名及量刑问题,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罪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解称被告人阿建本人没有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能力且其行为就是收买信息再卖给他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建虽无操作账户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未破解计算机APP认证系统、无将账号实名化的直接行为,但是,被告人阿建利用了具备相关技术手段及他人身份信息的同案人阿真为其提供的帮助,以向阿真支付报酬的形式,主导、授意阿真根据其目的进行了相关的行为;同案人阿真的行为,起因于被告人阿建的邀约,服务于被告人阿建的目的,故应以二人共同完成的结果评价被告人阿建的行为性质,被告人阿建理应对阿真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阿建的概括授意、支付报酬的利益驱动下,阿真实际操作、利用他人信息制作动态视频,并利用虚拟镜头软件,突破网站APP信息系统身份认证的安全保护措施,假冒他人信息进行账号的实名登记,用于系统登录,与其他用户交流沟通,可获取网站其他用户信息、实时动态交流内容等,达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之目的,故被告人阿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阿建与同案人阿真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只是案涉行为的一部分,已被本罪名吸收,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罪名应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阿建的犯罪金额。辩护人辩称,计算被告人阿建的犯罪金额时,应从其收取的上家报酬中,扣除被告人阿建向下家阿真支付的金额。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建向下家阿真支付的报酬,是其为获得技术帮助而支付的犯罪成本,在计算其违法所得时不应予以扣除;其从上家收取的报酬,即为其违法所得。故本院认定被告人阿建的违法所得即为2558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关于被告人阿建是否从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阿建与阿真是共同犯罪,相对阿真是从犯。经查,同案人阿真的行为受被告人阿建的驱动,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阿建是阿真的从犯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阿建收取上家报酬,服务于上家,为上家提供的账号进行实名登记认证,实名后的账户不是被告人阿建操作使用用于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而是提供给他人使用,故被告人阿建,相对于最终操作账号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源头来说,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建帮助他人通过技术手段、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传输的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阿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阿建的违法所得2558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被告人阿建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一些人热衷于通过各种渠道赚取一些灰色收入,殊不知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通过非法手段侵入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常见的情形有未经授权利用账户密码登录然后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通过木马病毒、破解软件等方式绕过系统安全认证窃取数据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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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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