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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离婚时共同房屋未分割后一方扩建之后拆迁利益分割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量:86

原告诉称

孙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款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2年12月23日在房山区登记结婚,双方在2016年4月29日登记离婚。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的约定,被告租赁的石材区如遇到拆迁,拆迁后的所得款项原被告各一半。现石材区已经拆迁,但被告掌握拆迁款拒不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林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同意给付原告25万元。理由是双方于2016年4月29日离婚时约定石材区如遇拆迁一人一半,2017年其对石材区进行了扩建,扩建之前的面积是2300平方米,扩建之后的面积是4438平方米。扩建之前的面积2300平方米对应的拆迁后同意两人一人一半,扩建之后的面积对应的拆迁款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给原告。


法院查明

孙女士与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9日双方在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内容约定,租赁的祥生石材区如遇拆迁,拆迁后所得款项男女双方各50%。2020年7月28日,林先生(乙方)与R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腾退范围乙方在R村范围内的所有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2021年1月29日,林先生领取到该腾退奖励金1109628元。

本案争议事实为涉案的石材区在双方离婚时的面积数额。林先生为证明石材区在离婚后存在扩建事实,提交了三份施工承包协议,并申请施工方齐某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2017年、2019年期间分三次进行了扩建,扩建面积分别为360.50平方米、896.07平方米、654.10平方米,总计扩建面积1910.67平方米。另外,林先生为证明腾退面积中有一个270平方米区域属于案外人陈某鹏所有,申请陈某鹏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中的270平方米因陈某鹏系外地人,市场只允许本地人扩建场地,故其委托林先生以其名义扩建,该部分对应的补偿应从二人应分的腾退奖励金中扣除。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离婚时石材区内的结构为房屋和两个棚子构成,其中房屋面积2685.69平方米、棚子面积为407.17平方米。离婚后,林先生将407.17平方米的棚子进行改造,将棚子升级为棚房,另对厂区进行扩建,扩建棚房404.04平方米、棚子646.07平方米。


裁判结果

一、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女士拆迁款

386607.50元;

二、驳回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孙女士与林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租赁的祥生石材区如遇拆迁,拆迁后所得款项男女双方各50%。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时祥生石材区的面积及相应补偿金数额,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离婚时厂区内房屋面积2685.69平方米、棚子面积为407.17平方米,按照每平米250元的补偿标准,腾退补偿金为773215元。

按照双方约定,对该部分数额双方各得50%即386607.50元。剩余面积系离婚后林先生自行扩建部分,孙女士无权要求分割。故对孙女士要求林先生支持拆迁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中的386607.5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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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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