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母亲名下房屋购买时使用去世父亲工龄赠与他人是否需要子女同意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89

原告诉称

周某君、周某英、周某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高某和周某鹏签订的一号的房屋买卖合同。

周某君、周某英、周某霞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周某鹏与高某关于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合同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当时高某已经88岁高龄,该合同对于高某显失公平。周某鹏主张与高某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与赠与法律关系的结合,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100万元,而周某鹏缴税基数为229万元,又表示实际支付高某购房款为290万元,上述事实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清。

周某鹏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曾支付高某290万元,但高某死亡后仅遗留存款14万元,故该290万购房款只是为了制造支付购房款的假象,应当已经从高某账户转出,该房屋买卖交易并非高某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我们就该290万元款项向银行调取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亦未责令周某兰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这290万元购房款去向不能查明。

一审法院已经确认购买涉案房屋用到的周父工龄可以折算相应财产价值,但却未查明290万元购房款去向,最终将导致周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以及高某遗产无法完成继承。


被告辩称

周某鹏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坚持我一审的答辩意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我已经履行了交纳购房款义务并缴纳了税费,关于房款去向的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

周某辉述称,同意一审判决,我的意见与周某鹏一致。

周某兰未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该结果符合我母亲的意愿,不同意周某君、周某英、周某霞的上诉请求。

周某亮未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君、周某英、周某霞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周父与高某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五女,分别为周某辉、周某君、周某亮、周某英、周某霞、周某兰。周某鹏为周某辉之子,周父和高某的孙子。周父于1990年死亡,高某于2019年1月死亡。

1999年,周父和高某原工作单位F公司房改售房,高某使用二人工龄购买了位于一号房屋,房屋产权证(68.4平方米)登记在高某名下。

2017年9月7日,高某作为卖方、周某鹏作为买方,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高某将位于一号房屋(68.4平方米)以100万元出售给周某鹏,买受人处签字为周某鹏之父周某辉代签。同日,高某与周某鹏另行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交易金额100万元双方自行交接。买受人处仍由周某辉代签。同日,周某鹏缴纳涉案房屋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1067.04元,2017年9月11日,周某鹏交纳涉案房屋印花税5元、契税21811.08元。2017年9月22日,涉案房屋过户至周某鹏名下。

周某鹏提交涉案房屋购房发票,发票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合同金额100万元,发票显示涉案房屋单价33481.920029元,68.4平方米,价税合计2290163.33元。周某鹏出示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10月20日,周某鹏转账给付高某9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合计290万元。周某鹏陈述原因为,当时按照229万元的政府最低指导价格完成过户交易。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法院调取的房屋档案材料显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过户的办理均为高某本人办理,并留存影像记录。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高某与周某鹏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成交,其反映了高某与周某鹏二人的祖孙身份关系,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其性质为赠与法律关系。故高某与周某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结合。

对于工龄购买房屋的权属问题。涉案房屋的购买使用了高某已死亡配偶周父的工龄。但周父在高某取得涉案房屋时已经死亡,其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故涉案房屋自取得时即为高某的个人财产,高某可以对涉案房屋行使全部物权。同时,死亡配偶的工龄可以折算相应财产价值,该部分财产价值应当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继承。相关继承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驳回周某君、周某英、周某霞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高某在周父死亡后,出资并利用其二人工龄优惠购买,该房屋物权归高某个人所有,周父的工龄优惠所对应的相应现金价值应由其继承人通过继承分割,本案中对此不予涉及。其后,高某处置涉案房屋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其他人权益的问题,而高某在处置该房屋时虽年事已高,但没有证据显示其在该过程中存在行为能力瑕疵,故高某处置涉案房屋的行为有效。

高某与周某鹏系祖孙关系,在近亲属间采用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亲缘关系对合同价格会产生多大左右因素不可量化考虑,故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不是法院在判断该类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问题的唯一条件。

在案证据显示,高某在与周某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配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且均系其本人亲自参与,并留有影像记录,从中难以确认高某在该过程中处于危困状态并丧失判断能力。

据此,周某君、周某英、周某霞对周某鹏与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证明,不足以使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其关于买卖合同应予撤销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386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