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延平律师亲办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来源:周延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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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6月,谭某与某砖厂建立劳动关系,谭某一直在该砖厂内工作,2012年12月谭某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后谭某仍在该砖厂内工作,2016年1月因谭某身体原因,该砖厂未再聘用谭某。2016年4月,谭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砖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委以超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谭某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谭某在2012年12月26日年满60岁,其劳动合同已在2012年12月27日终止,谭某的情形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判决驳回谭某诉讼请求;谭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谭某仍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本案中,虽然谭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并没有规定该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需用人单位提出这一附加条件,故谭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该砖厂的劳动关系依法已经终止,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该砖厂工作,与该砖厂形成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裁判要点:

劳动争议存在较明显的地域性,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观点,特别是像本案法律规定之间也存在差异的情形下。重庆地区对本案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出台相关规定,查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就类似案件作出的裁判观点,分析得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继续工作的,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务关系。另,若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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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延平
  • 执业律所:
    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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