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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12-05 13:05 浏览量:11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

       对本条的理解:

       1.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战略重大调整等

       2.本条文要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必须是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不能适用本条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出现“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与当事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本条文解除劳动合同

       4.本条文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方可以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

       综上,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适用本条文,主张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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