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继刚律师主页
冯继刚律师冯继刚律师
185-1155-2276
留言咨询
冯继刚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间经常性谩骂侮辱构成家庭暴力吗?
来源:冯继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量:79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被告经常性谩骂、训斥原告,并偶有扇耳光、向原告吐痰等行为,在双方对抗中原告明显处于弱势,争执的结果多为原告屈从于被告意愿。在原、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后,原告多次报警和就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的行为虽不足以严重伤害原告身体健康,但经常性地谩骂、训斥足以造成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其行为与家庭氛围的和谐及优良家风建设相悖。

  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认按照原告53%、被告47%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原告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原告存在焦虑且轻度心理问题,认定被告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精神,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正如法律规定的这样,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切记,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拒绝沉默、运用法律,向家暴勇敢说不!


以上内容由冯继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继刚律师咨询。
冯继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880好评数4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185-1155-227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继刚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5-1155-2276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