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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常见的问题
来源: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量:218

背景介绍世界万物,没有什么一成不变。人生中难免会涉及到继承的大小事,关于继承也有诸多地方需要注意。小编挑选了几个经常被问到、大家对继承权有疑惑的问题进行回答。


1、继承权可以转让吗?

不可以。继承权是一项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可以放弃但不得随意转让,继承人可以协议转让因继承遗产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2、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应当怎样行使?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所谓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其继承权、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3、胎儿有继承权吗?

有。《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在遗产分割时,无论是在法定继承情形下,还是在遗嘱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均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法律对胎儿的预留权进行保护。

1)多胞胎的继承份额。多胞胎每人一份继承份额,如果仅保留了一份继承份额,则应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出其他胎儿的继承份额。

(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3)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则为胎儿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继承。

(4)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分割。


4、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第二款,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不在享有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5、继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吗?

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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