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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用尽是什么?
来源:姚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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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用尽,又称为一次销售、权利穷竭,指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受让人再次销售该拥有商标权的商品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转卖人(即原受让人)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

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均对商标权用尽进行了规定。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商标权用尽是出于建立统一市场的考虑,因为统一市场建立的必要条件是商品能够不受限制地自由流通,若没有商标权用尽原则,那么商标权人可以从生产、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进行无限制地控制,导致统一市场被人为分割。

同时,商标权用尽需要遵循一定条件。商标包含商标标志以及商品信息两个方面。尽管在商标权用尽理论中,商品是适用商标权用尽的最主要条件,但同时商标标志也会有所涉及,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权用尽应主要包含该两个条件。

首先,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之所以要求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是因为再次销售时,商标标志发生变化必然意味着侵犯商标权:再次销售时使用的商标标志近似于首次销售商品的商标标志时,可能因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而构成侵权;再次销售时使用的商标标志完全不同于首次销售商品的商标标志时,可能因替换了他人的商标而构成假冒行为。前述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

其次,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由于商品流通形态千差万别,因此对“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外延需要进行界定。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商品发生变化之后不适用商标权用尽,主要因为此时的商品事实上已经不再是商标权人的商品,若认为该情形仍包含在商标权用尽的范围内,则可能严重影响商标权人对其商品质量的控制权,最终侵害商标本身的存续,破坏商标权人与相关公众之间就商品信息的连接。认定商品本身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关键,在于商标对商品信息的传递是否正常发挥,只要商标仍正常发挥着传递商品信息的功能,笔者认为,诸如商品分装、旧商品翻修等行为,一般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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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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