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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部分出资购房登记个人名下后被查封企业能否要求中止执行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30
浏览量:66

原告诉称

R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止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0日,法院对陈某杰诉杨某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涛支付陈某杰房款及违约金300万,后陈某杰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杨某涛名下的涉诉房屋进行查封。2018年11月29日,R公司对涉诉房屋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驳回R公司的执行异议。

R公司认为异议裁定明显错误,理由如下:R公司为涉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R公司与杨某涛间的借名买房纠纷再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00条的规定,法院对涉诉房屋的执行应当中止。杨某涛系R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菲的弟弟,R公司当初在购买涉诉房屋时因考虑到贷款手续的便利性,借用杨某涛的名义购买涉诉房屋。2016年2月,杨某涛不配合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违反借名买房的约定后,R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杨某涛私自与陈某杰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出售,后因违约陈某杰起诉杨某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而R公司与杨某涛关于涉诉房屋的借名买房纠纷,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由R公司支付杨某涛应支付给陈某杰的款项,并将房屋产权转移至R公司名下。杨某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的情况下,认为借名买房存疑,直接改判驳回R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裁定该案再审,并由该院提审。目前,该再审案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过程中。因此,R公司特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中止对涉诉房屋的执行,否则房屋被拍卖将失去再审的意义,给R公司造成极大的利益损失。对于执行人陈某杰的权益,R公司在一审期间就已经表明,如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R公司所有,R公司将代替杨某涛支付应支付给陈某杰的款项,保证陈某杰的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如果法院评估、拍卖涉诉房屋将给R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亦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纠正错案失去意义,R公司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陈某杰辩称,请求驳回R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产权登记对杨某涛名下的涉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在查封涉诉房屋前,R公司并没有获得其对涉诉房屋享有权益的法律文书,无论R公司与杨某涛就涉诉房屋争议的裁判结果如何,都不妨碍本案执行。R公司申请执行异议的依据是R公司与杨某涛之间的借名买房纠纷,而该案经过再审已经驳回了R公司的请求,因此R公司没有申请执行异议的依据。R公司与杨某涛之间就涉诉房屋归属曾有多次纠纷,R公司是恶意缠诉,目的是阻止实现陈某杰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杨某涛辩称,同陈某杰的答辩意见。另外,R公司在再审案件中也表达是不得已为之,足以见其拖延执行的目的。


法院查明

2016年10月8日,陈某杰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杨某涛,本院经审理判决:一、解除陈某杰与杨某涛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杨某涛给付陈某杰购房款20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三、驳回陈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7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陈某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3月1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在杨某涛名下的涉诉房屋予以查封。

2017年,R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杨某涛、第三人陈某杰,要求杨某涛协助将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R公司名下并交付房屋。本院经审理认定R公司与杨某涛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判决:一、R公司支付陈某杰之前判决书确定的杨某涛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二、杨某涛于R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将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R公司名下并将涉诉房屋交付R公司。

杨某涛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定R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亦不足以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明显证据优势,判决:一、撤销之前民事判决;二、驳回R公司的诉讼请求。

R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上述再审案件审理期间,R公司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驳回R公司的执行异议。上述裁定书于2019年5月5日送达R公司。随后,R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R公司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述民事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股权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实体权益。本案中,陈某杰依据陈某杰与杨某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查封了登记在杨某涛名下的涉诉房屋。

R公司以其与杨某涛之间就涉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系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对涉诉房屋停止上述执行,但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R公司与杨某涛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驳回了R公司要求将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故R公司所持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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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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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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