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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续订劳动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公司要付经济补偿吗
来源:石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9
浏览量:153

                       对续订劳动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公司要付经济补偿吗?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0日到期,员工主张其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工资津贴(每月2000元不等)、岗位等进行约定,但是公司不同意,所以未续签,公司遂于2020年8月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廖某提起上诉称:

  1.  其于2009年2月5日入职公司,至2020年8月30日离职,廖某已经连续工作10年以上,廖某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0日到期,但在此份合同到期之前廖某与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5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廖某要求与公司就工资津贴2000元、岗位津贴等进行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因为从公司出具给廖某每月的工资单上可以看出,廖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底薪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等,廖某要求对此明确约定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廖某至离职时距离法定退休只有五年,且连续多次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双方不能就工资津贴和岗位津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廖某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该法律没有给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只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的。”

  5. 公司单位已经搬迁到新的地址,规模、人员、机械设备大量减少,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近6个月廖某早已没有实际的工作岗位,公司原来的工资是月薪制,每月工作时间为22天,每天8小时,每月工资是5400元,但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只想支付廖某每月2230元的底薪工资,以达到扣减廖某岗位津贴及职务津贴的目的,因此廖某在公司要求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要求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廖某诉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0日到期,关于合同的续签情况,廖某主张,其要求将把工资津贴(每月2000元不等)、岗位等进行约定,但是公司不同意,所以未续签,公司遂于2020年8月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公司的抗辩及证据,新旧劳动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并未降低廖某相关待遇,故对于廖某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廖某主张,其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工资津贴、岗位等进行约定,但是公司不同意,所以未续签,公司遂于2020年8月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新旧劳动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并未降低廖某相关待遇,故一审法院对廖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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