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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KTV存在色情服务为由勒索钱财,三人被判犯敲诈勒索罪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8
浏览量:122

       根据最新的量刑标准,敲诈勒索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就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者要挟方式不止包括以非法加害手段相威胁,也包括某些以检举揭发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

       案情介绍:

       小帆、小路和小娟是朋友,三人常因无钱而烦恼。某天,小帆突然想出了一条“生财之道”,三人合计一番后就开干了。从2021年1月起,小帆和小路趁到KTV消费之机,偷拍KTV内部的场景及女性工作人员,事后将图片发布在微博上,并配文称KTV内存在色情服务,同时@公安机关官方微博账号。KTV负责人员看到微博后,便通过微博联系到小帆,要求其删帖。这时候小帆便以删帖相要挟向对方索要钱财;小娟提供自己的微信、借用朋友微信用于收款。

       两个月时间,小帆和小路一共敲诈了4家KTV,得款3万元。几人如法炮制,向第5家KTV索要3万元,没想到该KTV直接报警。2021年3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帆以删除曝光他人负面信息的网帖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6万元,其中既遂3万元,未遂3万元;被告人小路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3.9万元,其中9000元既遂,3万元未遂;小娟为敲诈勒索犯罪提供收取赃款的帮助,系从犯。三人的上述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判处。

三人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小帆的辩护人认为小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及同案犯的犯罪情况,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数额中有未遂部分,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小帆在XX街XX酒店敲诈勒索8000元,虽然该事实成立,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起并未立案,故应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减。

       小路的辩护人认为小路敲诈勒索的KTV存在有偿陪侍或者卖淫等违法行为,故被害人对敲诈勒索是有过错的;被告人小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的案件经过,系自首;同时,被告人小路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小帆,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小路在本案中系从犯,本案中犯意提起者是小帆,发布微博、谈判要钱都是小帆,小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且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小路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小娟的辩护人认为小娟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小娟自愿认罪认罚,有极度贫血等疾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帆以删除曝光他人负面信息的网帖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5.2万元,其中既遂2.2万元,未遂3万元;被告人小路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3.9万元,其中9000元既遂,3万元未遂;小娟为敲诈勒索犯罪提供收取赃款的帮助。三人的上述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在被告人小帆的犯罪数额上应予变更,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小帆、小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数额中有未遂部分,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小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犯罪活动中仅帮助收取赃款,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于小路有自首、立功情节,涉案KTV存在过错之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小路辩护人提出的小路系从犯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小路和小帆二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商议微博发布内容并收取敲诈赃款,且对其犯罪数额仅按照其实际参与的金额予以确定,故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小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小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违法所得22000元继续追缴,追回后,发还各被害单位。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新的量刑标准,敲诈勒索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就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者要挟方式不止包括以非法加害手段相威胁,也包括某些以检举揭发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但因合同、侵权等合法原因索要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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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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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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