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在我国,登记结婚后,并不必然就成立有效的夫妻关系。
登记婚姻的效力状态有三种:有效、可撤销、无效。
(1)可撤销的婚姻包括:《民法典》第1052条的胁迫结婚和1053条的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这两种情况下登记的婚姻关系都是可以撤销的。
(2)无效婚姻包括:《民法典》1051条的重婚、近亲结婚、年龄太小结婚三种,这三种都是登记无效行为。
(3)除了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领取结婚证,就都是有效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