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审理一起好意搭载同事出车祸后遭索赔的案件,引起网友广泛讨论,纷纷认为该判决结果不利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传播,会造成“好人难当”的局面。陆某骑电瓶车载同事王某下班回家,在拐弯处处因积水和车速过快,两人均摔倒在地。王某右尺骨鹰嘴骨折致肘关节活动受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向陆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合计23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受伤事实清楚,对于王某的损失由诊断证明、发票予以佐证,认定王某总损失为16万元。陆某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陆某明明是好意让同事搭便车呀!《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陆某可因好意同乘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具体减轻多少呢?法院判决减轻一半,判定陆某向王某赔偿8万余元。
网友纷纷为陆某抱不平: “好人不能当了吗?”有网友从法律角度提出质疑:“对善意同乘的施惠行为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我觉得不够适当。”
何为善意同乘?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顺路搭车;无偿搭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