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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条款一定都是有效的吗?
来源:杨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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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为了离婚达成的一致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属有效。
那什么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一方约定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民法典》中婚姻编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任何他人干涉。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再婚后,一方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3、一方限定再婚后另一方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享有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或者继承人自愿放弃,不能由任何他人干涉。因而,离婚协议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4、夫妻双方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双方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6、关于处分他人财产 的约定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离婚协议在涉及上述条款内容时,相关条款的效力为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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