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些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过错推定责任并不意味着侵权人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就会承担100%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情介绍:
徐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承接了某工厂的拆迁和土地平整工作。土地平整完成后,B公司承接了该地块的房地产开发工作,B公司又将施工工程发包给了C公司。由于A公司还有部分厂区未完成拆迁和土地平整,A公司的工地与C公司工地紧挨着,由一排栏杆隔开。
2020年4月23日,工地所在的社区有大风,社区要求所有工地全部停工。社区人员通知了C公司,但并未通知A公司。C公司按照要求停工后,安全员在工地巡视时,发现A公司员工还在干活,徐某还在基坑内捡钢筋。C公司于是通知了B公司,B、C两个公司的现场代表、监理和安全员一起来到工地现场,喊话要求徐某赶紧从基坑里上来,大风天气不要干活并尽快撤场。
徐某听到喊话后离开了基坑,走到了基坑旁边的栏杆旁,将胳膊架在栏杆上。这时一阵大风刮过来,将属于C公司的栏杆刮倒滑落在基坑里,并将站在栏杆旁的徐某带倒压在了下面。
现场人员赶紧将徐某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治疗结束后,徐某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将C公司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调解,C公司支付了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陪护费等共计94279.82元。
因之前的治疗效果不好,徐某又去医院进行了二次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报告出来后,徐某找到C公司索要赔偿未果,遂将C公司告上法庭,要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585.31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9371.8元;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陪护费1972.88元;5、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69676元;6、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990元;7、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000元;8、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C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的原因是:1、A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对员工无安全教育和交底,在大风天气继续野蛮施工,在其他单位人员提醒后未抓紧疏散、撤场人员。2、A公司在我基坑临边防护栏杆边开挖,未预留安全距离,紧贴我栏杆边开挖,导致大风将栏杆刮倒滑落基坑。3、徐某本人毫无安全意识,在大风天气接到提醒后不迅速撤场,反而去了更危险的地方。基于以上理由,此次事故被告只能承担30%的责任,在上次的法院调解中我方已经全额承担了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陪护费等94279.82元,所以对徐某这次的起诉诉求被告不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徐某在案涉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本案的责任如何划分;2、徐某要求C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徐某被C公司在基坑临边架设的防护栏杆砸伤,其作为所有人及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A公司信息资料、证人证言拟证实其辩解意见。徐某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经本院当庭与社区工作人员核实,其认可2020年4月23日确实存在大风天气,且已向C公司通知相关注意事项。故本院对C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采纳。C公司提交的照片及A公司信息资料不能证实其陈述事实;且其申请出庭作证的两位证人均陈述在事故发生之时其二人均不在现场,未直接目睹事故发生过程,且其二人作为C公司员工,与C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C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C公司如认为此次事故有其他责任人,可另案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微信聊天记录及社区工作人员陈述可知,事故发生当天系大风天气,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大风天气在建筑工地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对自身安全应具有比平时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不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下,应及时停止施工,亦应远离各类诸如栏杆等的建筑设施。而C公司在基坑旁架设的防护栏系临时性防护措施,主要起到的是防止人或物体掉入基坑造成损害的作用,其稳固性一般不高,且从徐某提供的照片亦可以明显看出,防护栏架设的地面高低不平,且地面混杂混凝土碎块,此类环境更使得危险性增高。徐某对上述危险性应当能够辨识,故其在大风天气之下,应当远离防护栏,但其仍被防护栏砸伤,系对自身安全极度疏于防范,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与保护义务,其对自身所受损害存在主要过错。C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其架设的防护栏及施工现场具有管理义务,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在徐某施工时,尽到合理看管及提醒义务,亦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法院结合徐某损伤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徐某与C公司分担责任比例为7:3为宜。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综合全案,法院经逐项审核,确定徐某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9585.31元、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9243.06元、护理费1945.91元、伤残补助金69676元、鉴定费990元、交通费2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其中C公司承担30%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医疗费5875.59元;
二、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伙食补助费288元;
三、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误工费2772.92元;
四、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护理费583.77元;
五、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残疾赔偿金20902.8元;
六、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鉴定费297元;
七、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交通费60元;
八、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最近,有句话火了起来,石家庄政府在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中提到,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同样,每个人也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当事人明知存在风险而放任不管,则会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承担责任。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虽然一些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过错推定责任并不意味着侵权人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就会承担100%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