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具体的抚养费。但是负有抚养职责一方却不承担抚养的义务,并把孩子送至另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 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 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其中(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 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一方的履责情况以及孩子的强烈意愿,结合其不履行抚养义务,可以依法变更孩子由另一方抚养,并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且要求其支付自不抚养孩子起至变更抚养权前的抚养费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