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是终身大事,几乎所有的父母都会非常上心,而对于结婚,彩礼是绕不开的话题。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的规定是三种情况下如果查明事实,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但是在实务处理中,要考虑到我国的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准(还是有很多人认为办了婚礼,生活在一起就是结婚了,其实并不是,结婚还是得去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手续,领结婚证)。认为双方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那么对于这种实际上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却实实在在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甚至小孩都已经生了的,这种情况,应不应当返还彩礼?
如果是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财产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所以也并不是说法律规定了,就不考虑实际情况一概返还处理。实务处理远比法条规定要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