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作者:梁慧 更新时间 : 2022-11-22 浏览量:6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 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 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 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 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 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 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 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广 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 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 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 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 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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