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求职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梁慧 更新时间 : 2022-11-22 浏览量:38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 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 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 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 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 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 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 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 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 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 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 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 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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