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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损害谁担责?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2-11-22 11:35  浏览量:76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前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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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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