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顾客在超市滑倒摔伤,超市担责吗?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2
浏览量:76

顾客:我之所以滑倒,就一个原因:地滑且未提示。

超市:在您滑倒前后十分钟,有数十人经过此地,只有您一人滑倒,您是否没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呢?

案情简述——刚拖完地为啥不立个牌子?

某天下班后,田女士和家人一起去家门口的生活超市购物,在结账的路上,碰巧保洁员刚用湿型拖地车擦完地板,地上的水还没干,且未设立“小心地滑”的牌子进行提醒,田女士走到此处时突然滑倒。事发后,超市人员质疑:“当时还没来得及放警示牌,但这么明显的拖地车经过,您不应该发现并意识到地滑吗?”田女士回应:“那天就是这么不凑巧,拖地车留下了湿漉漉的地面,但我却没看见拖地车的影子!”监控录像也印证了这一点,田女士确实未看见拖地车。

田女士滑倒后,在地上坐了一会便可以站立并独立行走,以为只是肌肉疼痛并无大碍,便回家休息。次日清晨感到疼痛难忍,大腿肿胀,就医后,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或回家静养保守治疗,田女士选择手术治疗,住院62天、议休息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经司法机构鉴定,田女士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田女士向超市主张赔偿,超市表示自己购买了公众责任险,田女士应收集全票据后提起理赔。田女士认为应由超市先赔偿给自己,理赔应由超市向保险公司主张。田女士将超市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36,374.50元;误工费180天*209元/天=37,674.42元;护理费(90天-62天=28天*156.68元=4,387.04元)+17,360元(62天*280元)=21,747.04元;伙食补助费62天*100元=6,200元;营养费60天*100元=6,000元;二次手术费11,000元;鉴定费3,9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合计124,395.96元。

案件分析——那么多人经过,怎么就您一个人滑倒呀!

超市的反驳理由成立吗?

首先,超市对于田女士滑倒是否有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超市属于公共场所,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田女士因自身经验不足,未准确判断自己的伤情,当场未就医,超市能否否定田女士受伤和事故的关联性呢?不能,因为司法鉴定机构能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即田女士的骨折是否为滑倒所致。最后,超市购买公众责任险是为了规避自身风险,但不影响田女士向超市主张赔偿,超市购买何种保险和田女士并无关联。

如何划分田女士和超市的责任?

超市工作人员用湿型拖地车进行地面清洁后,地面湿滑,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提醒,造成田女士行至此处时突然滑倒,导致粉碎性骨折,故生活超市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田女士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定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田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在途径湿滑地面时,应尽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田女士没有谨慎通行,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对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自身承担20%责任。

法院认定田女士总损失为97,174.18元(其中医疗费35,612.62元、门诊挂号费5.00元、本人及护理人员核酸检测费111.96元、门诊费141.00元、误工费28,202.40元、护理费14,10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00元)。超市向田女士支付80%,即77,739.3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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