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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变更问题,那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来源:王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9
浏览量:277

                           离婚后抚养费变更问题,那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前言

      我们知道,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衡量父母尽到抚养义务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抚养费的支出情况。二是对孩子的关心程度。但是很多夫妻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或者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随着情势变化,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够维持孩子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抚养费的。下面,我们就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一、首先,我们需了解,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时抚养费的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抚养费的规定较为抽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离婚时抚养费的分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5、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离婚后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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