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婧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
来源:赵婧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8
浏览量:450

导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二、没有抚养关系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吗

  没有抚养关系的子女没有权继承遗产,除非是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

  提醒您,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赵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婧律师咨询。
赵婧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761好评数2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银盆岭奥克斯环球广场A座商业2栋八层8016-802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婧
  • 执业律所: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75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银盆岭奥克斯环球广场A座商业2栋八层8016-8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