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民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不能任意而为
来源:赵常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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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要为其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他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则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司的财产,将会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看看下面这个案例能对您有什么启示。
一公司,有三个股东,所持股份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本公司与别人签下一份买地合同。根据有关信息,王某预料到公司只要投入三千多万元,将土地一转手,就可以稳赚一亿多。于是王某私下找到合同方,说两家公司都是他的,也都由他做法定代表人,为方便做帐,要求在合同上换一家公司名称。对方见是同一人,就同意了王某的要求,重新签一份与原合同内容完全相同的合同,将买方换成新公司。大家取出原合同,当场毁掉。而新公司实际上是王某和他的妻子投资的,王某将该土地使用权以变更该新公司股东的方式高价转让出去,牟取暴利,而这一切,都是瞒着公司的另外两名股东进行的。另两个股东发现后报了案,最终王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宝解密: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了犯罪。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任何人,包括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不得侵犯。公司对自己财产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即使仅仅是抽回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也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则会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其他形式侵占公司财产的更为法律所禁止。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罪都是国家在刑事法律领域确认法人财产权并加以强力保护的体现。
上述案例中,王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以维护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利。


                                                                                       作者:赵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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