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芝律师
李凤芝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互联网纠纷 涉外纠纷 损害赔偿 证券投资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9815-5159

接听时间:08:00:00-20: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沈阳律师 > 沈阳和平区律师 > 李凤芝律师 > 律师文集

某交通公司诉某公汽公司和香港某投资公司出资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李凤芝  更新时间 : 2022-11-17  浏览量:469

【案情简介】

1997年8月7日,抚顺某公汽公司与第三人(香港)某投资公司签订合资《合同》及《章程》,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抚顺某交通公司,抚顺某交通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600万元,抚顺某公汽公司以房产、停车场地、设备出资合计为472万元;香港某投资公司以现金和车辆、设备等出资合计为708万元;抚顺某交通公司的注册资本从领取营业执照起三至十二个月内分期缴付等。合资合同签订后,香港某投资公司即按期足额出资,抚顺某公汽公司虽将部分出资财产交付给抚顺某交通公司,但并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2005年7月5日,抚顺某公汽公司与香港某投资公司通过协商修改合资《合同》和《章程》,将抚顺某交通公司企业性质由合资企业改为合作企业,但企业名称、双方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投资比例等不变。抚顺某交通公司性质发生变化后,抚顺某公汽公司仍然没有将投资财产的权属变更到抚顺某交通公司名下,致使抚顺某交通公司无法通过正常抵押等方式贷款,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抚顺某交通公司只能通过对外担保、借款等方式融资,解决迫在眉睫的车辆更新等问题,为此产生巨额利息和担保金,给抚顺某交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因抚顺某公汽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出资,也使抚顺某交通公司损失了对固定资产的增值收益。

鉴于抚顺某公汽公司迟迟不将出资财产权属变更到抚顺某交通公司名下,为督促其履行义务,抚顺某交通公司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查却发现抚顺某公汽公司用于出资的七处房地产,其中一宗土地和一处房产早已不在被告名下,另有一处房产在房产部门根本没有产权登记信息,而其他四处均处于查封状态,法院判决认定因不具备权属转移条件驳回了抚顺某交通公司诉请。抚顺某交通公司继续维权,仍需诉讼解决。

【办案思路及诉讼请求事项】

前述判决结果出现后,我请教了很多业内精英,一种意见是等具备更名过户条件时再诉,另一种意见是变更诉讼请求为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并主张赔偿抚顺某公汽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给抚顺某交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一种观点,不好把控,经查询档案获悉,抚顺某公汽公司的资产均存在轮候查封情形,符合过户条件的时间无法确定。与委托人分析利弊后,选择了第二种观点。根据前述《合同》、《章程》约定和《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确定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认定抚顺某公汽公司作为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请求依法判令抚顺某公汽公司在限期内以货币等方式履行出资到位义务(应补足出资金额为443.62万元),使抚顺某交通公司享有全面法人财产权;3、请求依法判令抚顺某公汽公司赔偿因其出资瑕疵给抚顺某交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暂定927.33万元(此为截止2011年审计时抚顺某公汽公司应出资房产、场地增值数据,最终以评估鉴定数额为准); 4、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在诉讼同时,一并向法院提出了抚顺某公汽公司出资瑕疵给抚顺某交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鉴定申请。

【一审各方观点】

抚顺某公汽公司答辩观点:请求依法驳回抚顺某交通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有四。

1、抚顺某交通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自2014年1月抚顺某交通公司就交付抚顺某公汽公司经营管理,且目前该公司处于清算阶段;

2、抚顺某交通公司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抚顺某公汽公司已按合同和章程约定履行了合作义务,不存在违约;

3、抚顺某交通公司所提诉求已在2006年公司性质变更时解决不复存在。抚顺某交通公司为降低成本,不交房屋土地税和过户费用才没办理过户手续,抚顺某公汽公司为此增加高额费用,近二十年抚顺某交通公司不主张权利也是对现状的明知和默认;

4、抚顺某交通公司诉讼侵害被告利益,且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系第三人以原告名义侵害被告利益,且本案事实已经(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62号判决确认生效,虽抚顺某交通公司改变诉讼请求,但依据的是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予以驳回。

抚顺某交通公司代理观点:

1、抚顺某公汽公司作为抚顺某交通公司股东,依据约定和法律规定均负有全面履行出资到位的义务。抚顺某交通公司系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利。作为股东的抚顺某公汽公司负有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出资的义务,但时至今日,抚顺某公汽公司仍未将出资财产(房产、场地、车辆等)过户到原告名下,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瑕疵。该事实已经(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确认生效。因此,为全面实现法人独立财产权利,抚顺某交通公司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后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抚顺某公汽公司在限期内以货币等方式履行出资到位义务(应补足出资金额为443.62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明显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2、因抚顺某公汽公司迟迟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客观上给抚顺某交通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抚顺某公汽公司应当赔偿。为支持该项诉讼请求,抚顺某交通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即201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能够真实反映抚顺某公汽公司应出资房产、场地增值价为927.33万元。如果只判令抚顺某公汽公司按当时约定的443.62万元履行出资义务,显然侵犯了抚顺某交通公司法人财产收益权利,是显失公平的,也很可能侵犯抚顺某交通公司债权人利益。为了更客观公平地查明抚顺某公汽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到位义务给抚顺某交通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抚顺某交通公司在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评估鉴定申请。

3、抚顺某公汽公司提出抚顺某交通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种抗辩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截止到开庭时,抚顺某交通公司的法律主体并未被工商机关吊销或注销,亦不像抚顺某公汽公司所称的公司正在清算中,目前法院并未宣告抚顺某交通公司清算解散。

4、抚顺某公汽公司以抚顺某交通公司一直以来交给其经营管理为由,认为抚顺某交通公司放弃了对公司经营而丧失了民事活动资格,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作为抚顺某交通公司股东,抚顺某公汽公司一直排挤另一股东即本案第三人香港某投资公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抚顺某公汽公司一直强行把控着抚顺某交通公司运营。尽管如此,无论抚顺某交通公司由哪方股东实际经营,也都不会影响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抚顺某交通公司的财产权利。因此,抚顺某公汽公司这一观点与本案争议毫无关联性,是其推脱履行出资义务的借口。

第三人香港某投资公司观点:

同意抚顺某交通公司诉讼请求。从公司成立第三人一直要求过户,要求实现出资到位。但抚顺某公汽公司投资一直没有到位,最后没办法抚顺某交通公司才提起诉讼。2014年,因抚顺某公汽公司投资不到位,抚顺某交通公司无力清偿对外债务而被法院查封,无法经营,最后双方协商抚顺某公汽公司先还款,然后被迫委托抚顺某公汽公司经营,这不是放弃对抚顺某交通公司的经营,但抚顺某公汽公司投资还是没有到位。

【一审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抚顺某公汽公司作为股东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判决结果:抚顺某公汽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抚顺某交通公司补足出资443.62元;驳回抚顺某交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各方观点】

一审判决后,抚顺某交通公司和抚顺某公汽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抚顺某公汽公司上诉理由共五点:

1、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未过户的责任在抚顺某交通公司和第三人香港某投资公司;

2、抚顺某交通公司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性质已变更且已进入清算程序。

3、抚顺某交通公司没有提出该案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已停止经营进入清算具备终止条件。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不应适用《公司法》。

5、抚顺某交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是典型的恶意诉讼。抚顺某交通公司经过14次工商变更,现已进入清算,停止经营活动,第三人利用控制公司印鉴提起该案诉讼,目的是侵害抚顺某公汽公司合法权益,是恶意诉讼,应受到法律制裁。原审判决侵害国有资产权利,应纠正。

抚顺某交通公司上诉理由共两点: 

1、一审未准许抚顺某交通公司提出的评估鉴定申请,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导致涉案重要事实未予以查清,进而未支持抚顺某交通公司要求抚顺某公汽公司赔偿因其未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出资义务给通恒公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这有违客观事实,助长了不诚实守信一方的错误行径,显失公平,难以令人信服。依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作为股东的被上诉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再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另依据WQF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抚顺某公汽公司自1997年抚顺某交通公司成立至今近二十年都没有全面履行出资到位的法定义务,没有将出资财产权属过户到抚顺某交通公司名下,抚顺某公汽公司的行为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对抚顺某交通公司造成了侵权,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为此,作为违法股东的抚顺某公汽公司应当补足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此外,因此给抚顺某交通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从法理上讲(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原则上应当以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为标准,而不能以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为标准)也是应当予以赔偿的。事实上,因抚顺某公汽公司的违法侵权行为给抚顺某交通公司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包括:法定利息、固定资产出租或变卖增值、无法抵押贷款进行融资(借款)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因经营资本不足造成商业机会丧失、营利能力降低的利润损失,因偿债能力降低而引发的诉讼成本、赔偿违约金等,因纳税能力降低导致欠税等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等等。一审中,抚顺某交通公司对房产和土地的增值损失已向法庭举证(仅截止2011年审计时抚顺某公汽公司应出资房产、场地增值价已为927.33万元),而且对于抚顺某公汽公司出资瑕疵给抚顺某交通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也已向法庭提出评估鉴定申请,但未获准许。如果抚顺某公汽公司仅以20年前约定的443.62万元履行出资义务,这显然侵犯了抚顺某交通公司法人财产收益权利,是显失公平的,也将侵犯抚顺某交通公司债权人利益。为了更客观公平地查明被告未全面履行出资到位义务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查明重要案情,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准许抚顺某交通公司的申请,并依据科学的评估鉴定结论判令抚顺某公汽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抚顺某公汽公司提出抚顺某交通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种抗辩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截止二审开庭时,抚顺某交通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并未被工商机关吊销或注销,亦不象抚顺某公汽公司所称的公司正在清算中,目前法院并未宣告抚顺某交通公司清算解散,也未成立清算组。可见抚顺某公汽公司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争议焦点:1、抚顺某交通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料;2、抚顺某公汽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足出资义务;3、抚顺某公汽公司是否应承担延迟出资赔偿责任;4、原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论述和结果】

二审判决对焦点问题论述:

1、关于主体资格,《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故抚顺某交通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抚顺某公汽公司是否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出资,未按规定出资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等规定,在清算完成前,股东负有出资到位义务,并对债权债务全部清算完毕后,才能对剩余财产按约定分配。

3、抚顺某公汽公司应否承担迟延出资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主体进行了明确,即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认定为补足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适用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4、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法》调整的是公司成立、组织、运营、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原审适用公司法并无不当,亦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不冲突。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    语】

此案通过两审,结果仅是部分胜诉,只支持了补足出资443.62万元的诉请,法院对赔偿损失部分未予支持,认为股东按期足额出资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不适用违约责任。其实抚顺某交通公司诉状中主张的是赔偿责任,并非必然要以违约为理由。作为股东的公汽公司没有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给法人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这并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事实上,即使迟延出资股东向其他股东承担了违约责任,但也不能因此弥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两者是不能互相抵消的。因此,抚顺某交通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请最终未被法院支持,我很是遗憾。客观上,从约定出资到诉讼时止,长达二十年时间,物价增长变化相当之大,未判令负有法定出资义务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能助长违约方的不诚信行径,势必造成对公司利益的直接侵犯,也是对守约股东利益的间接侵犯,更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潜在威胁。对此,代理人一直心有不平,建议原告一方面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再审,穷尽一切法律程序,竭力维护抚顺某交通公司合法权益;另外,以第三人即香港某投资公司公司为原告起诉抚顺某公汽公司要求其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以维护守约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李凤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凤芝律师咨询。

李凤芝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互联网纠纷 涉外纠纷 损害赔偿 证券投资

手  机:139-9815-515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