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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配房是对个人的增配还是对家庭的增配?怎么判断?听律师怎么说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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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配房这个概念,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做过相关讨论,也有过案例分享。在之前的案例中,增配房的受配人和承租人都登记为刘某,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该房屋系对刘某一个人的增配。言外之意就是刘某的丈夫及女儿未享受福利待遇,他处有房,还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但可能存在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增配房的受配人和承租人虽然也均仅登记丈夫一人名字,但最后却被认定为对整个家庭的增配,也就是妻儿均属于他处有房。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张南和张北是两兄弟,从小住在父亲承租的杨浦区老公房内,并在公房内分别结婚、生子。

1997年,这套使用面积19.3平米的公房中已经挤了7个人。因为在当时满足特困户条件,于是单位在原房屋基础上,给哥哥张南增配了一套延吉中路的公房,面积有15.9个平方。受配人和承租人登记的均为张南。

2021年,杨浦老公房遇国家征收,此时公房内共有4个户口,分别是张南的妻子、女儿和外孙以及张北的儿子小张。因为两位老人均已去世,于是公房承租人变更成了张北的儿子小张。根据小张和动迁组签的协议,货币补偿到手的大蛋糕一共有大概474万。

但对于474万应该如何分配问题,哥哥张南的妻儿一家一步到位,率先将侄子小张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按照人口来分。自家占3个人头,拿动迁款的3/4,也就是355万,侄子小北拿剩下的1/4,也就是大概118万。

我们站在小张的角度,表示不同意婶婶的主张。原因在于,我们认为张南妻儿一家1997年时已经享受过增配房待遇,应属他处有房,不是同住人所以没资格分钱。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997年增配的延吉中路房屋,究竟是对张南一个人的增配?还是对张南一家的增配?

法庭辩论阶段,张南妻儿率先提出,称当年增配登记的受配人和承租人均是张南一人,增配房内的户口也只有张南一个,因此这套房屋是对张南一个人的增配。与自己和女儿、外孙无关,因此自己是符合同住人条件的。

但是站在侄子小张角度,我们并不认可上述说法。我们提出,根据当时的房屋受配单,增配原因明确说明了是因为居住特困户增配,也就是说增配的目的是为了解困。如按照原告张南一家逻辑,这15.9平米的增配面积均是对张南一人增配,难以起到解困作用。因此,这15.9平米应考虑到了张南这个小家庭整体的因素,是对张南一家人的增配。

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来看,杨浦法院支持了我们前述观点。认为根据人口结构、人口数量和住房面积来看,增配的延吉中路房屋确实考虑到张南的婚姻家庭因素,因此是对张南家庭整体的增配,张南的妻儿也应属于他处有房。二审法院审理后也是同样维持了上述观点,

上述案例如果和此前分享的王三案例结合起来,就可以发现,判断增配房到底是对个人的增配还是对家庭增配,需要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兼顾。除了要从形式上判断增配房的受配人、承租人是谁;还要从实质上看具体增配原因、增配目的以及增配面积,能否实现增配目的。一般情况下,以解困为目的的增配,大多都是对家庭整体的增配,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解困的作用。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得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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