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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作者:李晓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11-16 12:46 浏览量:271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之说,只要民政局登记离婚了,就是真离婚。但对于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效力,是个谜。怎么认定你们的离婚协议内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杭州离婚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大多数假离婚案件因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法院判决离婚协议内容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


对于这个问题,文章末尾有婚姻律师的专业建议。我们先说一个案例,本案例女方是女方,男方是男方。


女方与男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所分得拆迁房归女方和孩子所有(女方和孩子各一半)与男方无任何关系,车、厂子归男方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后因安置房屋需办理产权登记,女方曾多次联系男方协助办理,男方均不予配合女方起诉至法院。


男方说,当时为了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而办理的虚假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女方诉求的两套房屋系男方房屋拆迁所取得的,女方与男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两套拆迁房屋并未确认,因此,应驳回女方的诉求。



法院观点:

女方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所分得拆迁房归女方和孩子所有(女方和孩子各一半)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女方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要求确认拆迁房屋归其所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男方主张其与女方系虚假离婚,因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结婚、离婚均以国家行政机关登记为准,不存在虚假离婚情形。


《离婚协议书》虽未明确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但根据双方与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能够确认本案女方诉求的两套房屋即双方拆迁安置房屋。男方主张本案争议两套房屋系其父亲房屋拆迁补偿所得,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载明的被拆迁人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两套房屋已于2015年交房,现已具备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条件,两女方要求男方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最终判决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女方、儿子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


律师建议:

1、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在民政局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2、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各自都有再婚的权利。如果再婚对方不是你,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办法,您能做的也只有道德谴责。

3、即便是假离婚,对于财产的约定也不要草率,比如将夫妻名下的全部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这样对没有分割到财产的一方极为不利,离婚协议生效后,对于没有分到财产的一方,这些财产真的就和您没有任何关系了。建议在假离婚之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尽量在离婚协议中公平分割财产,一旦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在财产上也不会损失太多。

4、如果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即便是假离婚,您也要将抚养权约定归自己,孩子也要保持和自己一起生活的常态,这样即便对方真和您离婚,争取抚养权问题上您也会减少很多压力。

最后,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我们不提倡所谓的“假离婚”,不要用婚姻去考验人性。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给你保护自己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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