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丹律师亲办案例
预售房屋沙盘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怎么办
来源:姚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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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7日,黄某与A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8月16日,A房产公司给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黄某验收房屋时,发现窗外有装饰钢梁,而在预售房屋的沙盘图上并未显示窗外有此遮挡,且该构造严重影响视野,于是黄某在验收单上提出了异议,希望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由于协商未果,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拆除该钢梁。

经法院调查,A房产公司获批的施工图中,诉争房屋外设计有装饰钢梁。在A房产公司为预售房屋而展示的沙盘图上,诉争房屋外无装饰钢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客厅外存在钢梁一事未约定。现诉争房屋经验收合格,竣工图也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确认合法有效。A房产公司为预售房屋展示的沙盘图,只能反映整个小区外部的总体概况,不能反映建筑设施的各个细节。因此,预售房屋外墙及室内装修的标准,应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竣工图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竣工图表明,诉争房屋的设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建造符合相应建筑规范。在交接房屋时,黄某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办理了入住手续,现以窗外钢梁侵犯其人身、财产安全和隐私权,造成视觉和心理障碍为由,诉请A房产公司拆除该钢梁,因无合同依据及损害后果,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项目沙盘上涉案房屋的构造与实际交付不符,不能认定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吗?如果购房者在买房子时就知道窗外有设计钢梁,那么极有可能就不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至少也会对价格差生异议,对于如此严重影响合同签订的项目,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难道购房者就只能默默接受?

随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是合同纠纷,双方都应当按合同约定行事,法院也应当按合同约定解决纠纷。一审既然承认双方在合同中对有无横梁并未约定,就不能对这个合同未约定的问题添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等条款;2.上诉人购买的是期房而非现房,故只能依照宣传册、沙盘的展示来签订购买房屋合同,这是合同中未提及钢梁一事的根本原因。而在签订合同前,被上诉人对有无钢梁是清楚的,却故意隐瞒了这一情节,已经违约在先。以无合同依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颠倒黑白;3.在入住前,被上诉人并未将该房屋外有横梁一事告知上诉人。入住时,上诉人是在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才在《业主入住验收单》上签字,但同时在此单上对窗外有装饰钢梁一事提出明确的书面异议。一审认定上诉人在房屋交接时未提出异议,不是事实。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将装饰横梁上移55厘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窗外的钢梁,纯属该幢楼房外立面的装饰造型,对楼房主体结构没有影响。装饰造型底部的横梁位于5楼与6楼之间,对5楼部分房屋的窗户造成一定程度且永久性遮挡,从而影响窗内人的视觉感受。且上诉人黄某提交由有资质证书的某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为不影响D户型5层房屋外装饰钢梁的底部横梁以从现位置上移55厘米重新焊接为宜。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房屋是价值昂贵的不动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说明,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收房时一般不会轻易忽视。上诉人黄某在一审中一再陈述,收房时对窗外有装饰钢梁一事,其已在《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业主入住验收单》是被上诉人A房产公司单方保存的证据,经法院要求,A房产公司拒不提交。据此,法院推定黄某关于收房时已对窗外有钢梁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主张成立。一审认定黄某在交接房屋时未提出异议,不符合事实,应当纠正。

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装饰钢梁影响窗内人的视觉感受,上诉人黄某诉请判令被上诉人A房产公司承担将装饰横梁上移55厘米的责任;A房产公司坚称,是从整个小区的美观与协调考虑,且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与符合建筑规范的情况下才安装这个钢梁,黄某应顾及整个小区的利益。在A房产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预售的房屋外有装饰钢梁;在A房产公司给黄某展示的沙盘上,房屋模型外也没有装饰钢梁;而A房产公司交付给黄某的房屋,窗外却有装饰钢梁遮挡。A房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安装钢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与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A房产公司不构成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业主花费巨额资金购买房屋,注重的不是房屋外墙立面美观,而是房屋内各项设施是否有利于居住使用。只有在这一前提下,黄某才可能与A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衡法酌理,不能为保全钢梁的装饰功能,而牺牲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达到的合同目的。黄某主张将装饰横梁上移55厘米,既有某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证明在技术上可行,又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补救装饰钢梁带来的不当影响,此意见应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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