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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网站供浏览者付费下载淫秽视频图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作者:王可红  更新时间 : 2022-11-16  浏览量:236

导读: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今天分享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例,其基本行为是购买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以网站浏览者付费下载网站上淫秽视频及图片的方式获取利益,涉案有170个视频及254张图片为淫秽物品,最终行为人获刑一年二个月实刑。


王某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01刑初682号

案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0日

合议庭:审判长吴明峰、审判员孙攀峰、人民陪审员梁似瑛、法官助理陆玉婷、书记员陆玉婷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21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审理程序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双方意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购买境外服务器搭建名为“XXXXX”的网站(域名:https://XXXXX.XXXX/XXXXXXX/),在该网站上列明淫秽视频及图片供购买人付费下载。购买人选择下载的项目后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扫码付款至王某预留的账户,该网站遂将相关链接、提取码及解压码发送至购买人的邮箱。2021年5月13日,王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大量淫秽视频及图片发送给购买人张某。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5月16日在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XX镇XX号房内抓获被告人王某。其到案后,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鉴定,涉案的601个视频和5254张图片中,有170个视频及254张图片为淫秽物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王某建立的淫秽网站展示页面截图;相关支付宝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涉案淫秽视频截图及照片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涉案物品鉴定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购买境外服务器搭建名为“XXXXX”的网站(域名:https://XXXXX.XXXX/XXXXXXX/),在该网站上列明淫秽视频及图片供购买人付费下载。购买人选择下载的项目后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扫码付款至王某预留的账户,该网站遂将相关链接、提取码及解压码发送至购买人的邮箱。2021年5月13日,王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大量淫秽视频及图片发送给购买人张某。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5月16日在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XX镇XX号房内抓获被告人王某。其到案后,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鉴定,涉案的601个视频和5254张图片中,有170个视频及254张图片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王某建立的淫秽网站展示页面截图;相关支付宝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涉案淫秽视频截图及照片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涉案物品鉴定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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