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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外籍人员办理签证,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8
浏览量:201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这里的出入境证件,是指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件,既包括常见的签证、护照,也包括过境通行证、边境公务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出入境通行证等。

       案情介绍:

       杨某与何某(甲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相熟,并从何某处知悉了为外籍人员办理签证的“门道”。2013年底,杨某和张某开始以A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出入境中介业务,主要是帮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由杨某负责接客户、准备签证材料和送签,张某负责去甲市出入境取做好的签证延期的护照并把好处费带给何某。

       吴某在某微信群认识杨某后,便开始通过杨某做帮外籍人士非法延长签证期限的业务,还对外宣传自己是中国做外籍人士非法延期手续最大的供应商。

       梁某(另案处理)主要从事组织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籍女性到国内做家政服务的业务,经常存在外籍人员签证到期或不符合条件需要延长的问题。梁某遂委托吴某帮忙为他手下的外籍人员办理签证。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间,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梁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委托,为39名菲律宾等国籍的外国人违规办理延期商贸签证,并收取每本签证1.4万到1.5万元的高额费用,然后再以每本签证8000至11500元的价格转托给被告人杨某办理。杨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假冒甲市A公司等十余家单位的名义,由杨某负责制作虚假的邀请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签证申请材料,张某出面向何某(另案处理)支付每份4000至5500元好处费的方式,为上述39名外国人违规办理了延期商贸签证。

       2016年5月31日,公安机关获知了张某的犯罪线索,电话传唤张某。张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随后吴某、杨某等人也被抓获归案。

       2017年1月24日,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杨某、张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被告人吴某辩称自己系中介,对杨某违法办理延期签证并不知情,且仅出售梁某委托其办理的8本签证,其余通过杨某办理的延期签证系为自己介绍到学校的外籍教师办理,并未收取相关费用,不属于出售行为。

       吴某的辩护人认为吴的行为实质上是居间介绍出售证件,提供的是居间介绍的中介服务,同一般的出售行为有区别,主观上最多只能认定为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吴的地位、作用、情节较杨某等人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吴出售的出入境证件的数量为39份,仅能证实有八九份;吴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检举揭发通过杨某办理延期签证,辨认了杨某,还提供了杨的联系方式,应认定有立功情节;签证本身是真实的,签发机关把关不严也有过错;吴家属愿意帮助退赃或者缴纳罚金,家属需要其照顾等,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张某对起诉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到案后有坦白情节,检举了何某,且何已被判刑,应认定为有立功情节。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张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备缓刑适用的条件,希望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张某出售出入境证件39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其行为均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吴某、杨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吴、杨有立功情节。经查,吴某、杨某虽能检举他人,但检举的人员均与本案有关联,且提供同案犯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属于应当如实交代的范围,故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立功情节。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张某与杨某分工合作,张在共同犯罪中负责与何某直接联系,办理签证延期之前通过张某与何某联系确定是否可以办理,签证延期办好后由张某领取并向何某支付好处费。签证延期正是在张直接与何某联系并给予好处费的情况下才得以顺利办成,因此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这里的出入境证件,是指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件,既包括常见的签证、护照,也包括过境通行证、边境公务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出入境通行证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我国刑法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惩罚还是比较重的,出售出入境证件5本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会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因此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酿成大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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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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