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如何区分计技术开发合同和股东出资纠纷?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8
浏览量:42

张静律师解答: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股东出资纠纷是对各自出资方式、金额、比例等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是股东出资纠纷。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和被告科某公司签订的《宜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及被告科某公司作为宜某生活公司的股东,原告以现金出资10万元,占公司股份80%,被告科某公司以技术出资,占公司股份20%,另原告再向被告支付3万元技术款,被告技术出资的方式为提供APP前端及后台的制作、维护等,原告以计算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认为被告科某公司未能按约完成APP的制作,应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对此,本院认为,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而原告和被告科某公司之间签订涉案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目的并非被告科某公司为原告个人制作APP进行技术开发研究,而系股东内部就成立宜某生活公司,对各自出资方式、金额、比例等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故本案应为股东出资纠纷,原告起诉案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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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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