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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律师帮当事人拿回赔偿款21万余元

作者:陈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11-08 10:22 浏览量:163

案情介绍

张甲长期跟随他人在各个工地上打工维持生活。2020年9月的一天,张甲跟往常一样,跟随李乙前往广州某工地项目工作,当日下午18时左右,张甲在搬运建筑材料时被砸伤右手。2020年10月,张甲伤情好转出院。

事故发生后,虽然李乙出面帮张甲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但张甲右手使不了力,无法搬重物,干不了重体力劳动,只能在家休养,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无法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而李乙并不愿意多拿钱出来赔偿张甲。

迫于无奈,张甲找到陈旺律师团队帮其维权。


案件难点

经过深入了解案情,我们发现张甲的案件比较棘手。张甲除了知道自己受伤的工地大致名称外,谁是发包方、谁是承包方、项目有无分包、谁是施工单位、谁是包工头等等,张甲均一无所知,甚至连介绍其去工地工作的李乙具体身份也不清楚。因此,我们要想帮张甲拿到赔偿款,必须先搞清楚项目情况,并确定责任人。


调查取证

     根据张甲提供的信息,团队首先派人前往涉案工地进行现场调查,同时,通过网络查询涉案工地情况,以尽可能多的搜集项目具体信息。

然后,团队律师多次约李乙出来沟通,一方面尝试与对方商谈和解方案,看有无和解可能尽快解决纠纷,另一方面通过李乙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和解,但我们了解到一个新情况,包工头为王丙。

但上面这些信息还远远不够,我们仍不清楚涉案工程是如何一层层分包到王丙手上,因此,我们决定将张甲的安全事故反馈至当地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介入调查,帮助我们搞清楚项目的发包、分包情况,以及责任人身份情况。

经过团队律师几个月的努力,终于大致确定了涉案工地项目的基本情况:A公司(建设单位,发包方)将案涉项目建筑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C公司,C公司承包后将部分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D公司又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包给王丙施工,最后,王丙通过李乙安排张甲前往事故地点工作。

掌握了这些信息后,考虑到我们没有涉案工地项目的工程发包或分包合同等文件,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我们将涉案工地项目的相关主体全部列为被告,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张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万余元。


审理与执行

【一审】庭审过程中,各被告抗辩张甲自身有过错,要求张甲自身承担责任,且包工头王丙对张甲的伤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安排鉴定机构对张甲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但事实证明,包工头的做法“弄巧成拙”了!虽然重新鉴定耽误了一些时间,但重新鉴定后的结果对张甲更有利,张甲的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拿到重新鉴定的结果后,我们为张甲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万余元。

2021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包工头王丙赔偿张甲21万余元,但并未判决其他被告承担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后,我们代理张甲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D公司与王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2022年7月底,我们收到二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张甲的上诉请求,改判D公司对王丙应负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2022年8月,法院受理了张甲的强制执行申请,但王丙、D公司收到法院执行局文件后仍无主动履行的意思,后法院依法冻结了王丙和D公司的银行账户。2022年9月19日,王丙主动向张甲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案件历时两年,终于圆满结束!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像张甲这样在建筑工地上发生事故的情况非常多,他们往往都是由熟人介绍到包工头承揽的项目工地干活,但他们对工地项目的发包、分包情况基本都不清楚,甚至连包工头是谁可能都搞不清楚,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伤者维权也非常困难。所以,在处理这一类型案件时,我们必须先搞清楚涉案工地项目的发包、分包情况,以确定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这些由包工头找来工地做事的工人,跟包工头成立直接雇佣关系,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一旦包工头的雇员在工作时受伤,发包单位需要与包工头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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