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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医疗纠纷的部门,医疗纠纷赔偿项目有哪些?

作者:余立宁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11-08 09:53 浏览量:87

  一、调节医疗纠纷的部门

  调节医疗纠纷的部门是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纠纷赔偿项目有哪些

  医疗纠纷赔偿项目有: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等。

  三、医疗纠纷诉讼中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纠纷诉讼中要回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指回避适用人员,遇到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诉讼等活动。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

  2.当事人要求回避

  当事人要求回避,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3.回避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效力

  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事关诉讼公正性的制度,诉讼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将产生据此做出的判决或其他文件归于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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