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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终止情形

作者:林智敏  更新时间 : 2022-11-07  浏览量:69

导读:承揽合同终止情形是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当事人协议终止,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等。承揽合同特性有标的特定、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和其他特征。


  一、承揽合同终止情形

  承揽合同终止情形:

  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3.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二、承揽合同特性有哪些

  承揽合同特性有:

  1.标的特定,即承揽合同的标的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担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等特点;

  3.承揽合同的其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三、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般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已经存在的物,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需做某项工作并交付成果,提醒您,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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