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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的主要特征
来源: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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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监管的主要特征即合同监管的主体比较特殊,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的性质也因此具有了行政管理的性质,除此之外,合同监管是一种以事后管理为主,事后管理与事前、事中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合同监管的主要特征

  合同监管有如下主要特征:

  1.合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这里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有别于一切企业及经济组织对合同的管理活动。

  2.合同监督管理的性质是经济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外部监督管理,是通过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区别于合同中的经济行为和司法行为。

  3.合同监督管理是一种以事后管理为主,事后管理与事前、事中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事后管理主要对合同是否全面和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进行的总结性监管。事先管理主要对合同订立、订立过程进行的监管,事中管理主要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的经常性、及时性的监管。

  4.合同监督管理具有系统性特征,合同监督管理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直至终止全过程,因此,它是一个系统管理过程。

  二、进行合同监管的方式

  进行合同监管有如下方式:

  1.做好合同管理规划工作,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制定出完善可行的合同管理架构图。

  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有的放矢。

  3.制定出完善可行的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评审会签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合同文件资料归档保管制度等。

  4.在合同管理方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6.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我国合同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合同监管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1.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对合同进行监管时所必要的强制手段,对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制止,导致合同监管流于形式,缺乏执行力,尤其是对于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制止,从而使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2.合同违法成本较低,合同监管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戒不足,无法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从而使合同监管无法起到立法给予的调整市场,规制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行为的重要作用,使其落于较为尴尬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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