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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定性,等级如何划分

作者:李琴  更新时间 : 2022-11-04  浏览量:70

  一、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定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性如下: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3.1工程倒塌或报废;

  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

  1.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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