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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来借车,以为对方有驾照,未经核实便将自家车借出
来源:佛山万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3
浏览量:89

朋友来借车,以为对方有驾照,未经核实便将自家车借出。出了事故才知道朋友

并没有驾照,车主是否需要为事故承担责任?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张小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于2020年9月27日21时35分许,与

对向行驶的李小国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小国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

认定,张小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小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涉案车辆登记所

有人为本案被告王小江,张小华借用车辆时王小江外出务工,车辆管理人为其妻子赵

小秀。赵小秀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为,见张小华经常开车,不知道张小华没有驾驶证,

张小华借车时以为他有驾驶证就将车借给了他。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

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已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李小国

198000元。对于交强险外的损失,李小国又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华、王小江赔偿。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李小国的损失总计374222.76元,交强险外损失176222.76元

(374222.76元-198000元)。关于以上损失的分担,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

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

责任,由李小国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80%赔偿部分,在实际侵权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的

问题。本案系车辆管理人赵小秀向外出借车辆,相应责任应由其承担,鉴于赵小秀与

机动车所有人王小江的夫妻关系,且庭审中王小江主动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结合原告

李小国未列赵小秀为被告的情形,对于该部分过错责任判决由王小江承担,具体责任

份额,结合本案案情按总损失的20%酌定由王小江赔偿35000元,余下损失105978.21

元由被告张小华赔偿。

案例解读

本案在审理中需要厘清以下思路:

首先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

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80%符合

法律规定;

其次该机动车又存在借用的情形,管理人赵小秀在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

注意义务,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主动要求查看驾驶证而不是仅凭借“误以为有”就可

以,因此应认定赵小秀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再次,车辆管理人的过错责任系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因连带责任是来源于法

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该过错责任法条规定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

此是按份责任;

最后,本案还涉及到债务加入,车辆所有人王小江自愿加入其妻子赵小秀的过错

责任承担,原告又自愿放弃要求赵小秀承担责任,因此本案最终对该部分过错责任判

决由王小江承担。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对外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

否饮酒等情形,不要随便出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对

自己的车辆也一定要尽到管理义务,保管好车辆钥匙,否则若他人因车辆未被妥善管

理好而擅自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不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若存在上述情况,车辆投

保的商业险对受害人的损失不予赔偿,交强险赔偿后也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最后的责

任都是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大家一定要知法、守法,莫要等到事故发生后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

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

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

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

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

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

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

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本文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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