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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的分配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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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的分配,共有关系未终止前,无法分割;终止后,有协议按协议分割,无协议则按份分割。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可以不相信。

一、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的分配

  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的分配:

  1.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

  2.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可以相信吗

  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是否可以相信,要看具体情况。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找哪个部门

  找法网提醒您,拆迁问题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奔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问题然后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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