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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与研究

作者:刘阿勇  更新时间 : 2022-11-01  浏览量:633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金融类犯罪,罪名与犯罪构成要件具有高度的相似度,司法实践中关于此两罪的适用存在争议,笔者将从两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责任要件等方面展开论述,通过直观的对比呈现两罪的区别。

一、两罪的概念

骗取贷款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两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两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只能是自然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一般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二)行为手段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以达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获取贷款。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以“诈骗”的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虽然欺骗和诈骗的区别不大,均指故意编造材料,或者伪造对方不掌握的信息,获取对方的信任。但是,二者的程度不同,诈骗的严重或者恶劣程度要高于欺骗。

(三)责任要素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在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除考察行为手段外,还需要从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两罪存在竞合关系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前者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者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认为,二者属于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即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均成立骗取贷款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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