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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跟别人“跑了”,自诉老婆犯重婚罪受到支持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量:453

       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案情介绍:

       张三是一名90后,2015年农历11月20日,他和比自己小6岁的小莉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生活在了一起。2016年8月18日小莉生育了一个男孩子,2018年11月26日,二人补办了结婚证。

       但婚后两人的感情并不好,小莉经常外出不顾家。2018年小莉与李四相识,后小莉与李四以夫妻名义在李四家中共同生活。2021年12月12日,小丽在妇幼保健医院生育一女孩,李四以小莉的配偶身份陪护并签字。小莉出院后在李四家中坐月子,由李四的母亲伺候。

       张三一家人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张三父亲跑到李四居住的社区反映小莉和李四的问题。当地社区站长和派出所民警前往李四家中,看到了小莉带着孩子和李四母亲一起居住在里面,家里还有小孩子的用品。

       2022年4月,张三自己跑到法院起诉小莉和李四犯重婚罪,要求追究二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小莉赔偿其精神损失30万元。法院受理了张三的起诉。后张三撤回了对李四的起诉。

       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一、被告人小莉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李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二、考量被告人小莉重婚的时间、犯罪动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小莉应当向自诉人张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人小莉辩称:自诉人陈述的部分事实不属实,要求赔偿损失的项目不清楚,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审理中,小莉申请对其生育的女儿与张三、李四、小莉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后来小莉一直不缴纳鉴定费,鉴定终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莉明知其有配偶而与李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自诉人张三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小莉申请鉴定后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致鉴定不能进行,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被告人小莉处于哺乳期内,无犯罪前科,宣告缓刑较为妥当,可对被告人小莉适用缓刑。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对自诉人张三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莉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驳回自诉人张三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中有一类属于自诉案件,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指一些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本案中的重婚罪就属于这一种;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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