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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用车的车险如何购买并使用

作者:孙百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10-26 16:00 浏览量:1478

       车辆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每一次交通事故都会给车主及司机、乘车人造成一定的损失,甚至是巨额损失,购买车辆保险、正确使用车辆保险是减小交通事故损失、降低车辆使用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单位公务用车应购买合理险种的车辆保险,单位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应掌握正确的车辆保险使用方法。

       单位公务用车应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商业险投保的险种应不得少于以下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5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座)或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座),其中,货运车辆应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根据车辆日常满载货物的最高价值确定)。

       单位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应掌握车辆保险使用的基本常识。

     (一)了解车辆保险各险种的理赔范围。

      1、交强险。交强险实行分项限额赔付,不考虑责任大小,只区分投保车辆有责任还是无责任。其中:(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负责赔偿直接财产损失,停运损失、经营损失等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当投保车辆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变更为 18000 元,负责赔偿的范围不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变更为 1800 元,负责赔偿的范围不变;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负责赔偿的范围不变。

       2、商业险。商业险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实行分险种限额赔付,即最高理赔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1.车辆损失保险负责理赔投保车辆的损失,最高按车辆报废赔付,核算理赔额时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有一点需要牢记:在车辆极有可能按报废理赔的情况下,一定不要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拆解或处置车辆,因为保险公司都是需要回收报废车辆并处置的,如果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拆解或处置报废车辆,很多保险公司会以车主毁坏车辆残值为由扣留一定金额的保险理赔款。

      2.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理赔交强险理赔范围外的给第三者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论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害损失,最高按投保的保险金额理赔,核算理赔额时考虑事故责任比例,但投保车辆车上人员、车上物品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2.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损失,最高按投保的保险金额理赔,核算理赔额时考虑事故责任比例。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核算理赔额时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考虑保险条款的具体约定。

     2.4.车上货物责任险核算理赔额时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最高按投保的保险金额理赔。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勘查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损失,并自行拍照或录像存证。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是多辆机动车事故,应尽量拍照或录像存证对方车辆的车牌号、行驶证、驾驶人的驾驶证,及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单、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人伤,尽量办理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是存证人身伤害后果的有效措施。

     (三)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与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和解,否则的话,可能影响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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