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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中止诉讼裁定复核申请书样本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2
浏览量:4553

                      不服中止诉讼裁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曹XX等32户XX小区业主

     申请事项: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字    号行政裁定书予以复核,撤销该行政裁定书,并立即恢复该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1年X月X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诉讼中,2012年X月X日,该院以该案重大复杂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七)之规定,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申请人认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字X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结果错误,应予撤销,该案应该立即恢复审理,并在规定审限内审结。

    一、 行政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而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止的七种情形,大体包括一下几类:第一,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或诉讼能力欠缺(前三种情形);第二,不可抗力(第四种情形);第三,法律适用障碍(第五种情形);第四,未审结的他案的影响(第六种情形);第五,其他(第七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兜底条款或弹性条款,目的在于使法条逻辑严密,避免挂一漏万。一般说来,兜底条款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无物不装的大箩筐,什么东西都向里面装。它与前面罗列的情形必然有共同的特点。具体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七)所指的诉讼中止的情形,其也应该具有该法条前六种情形的共同特点:案件审理中出现了法官和当事人预料之外的客观障碍,而非法官或当事人主观原因无法、不愿审理,致使案件无法正常进行。在这些客观障碍消除后,案件将会继续进行审理。

     二、本案不存在中止诉讼的法定理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七),裁定该案中止审理,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诉讼中止弹性条款,本案不应当中止诉讼却被裁定中止审理。

    (1)“案件重大复杂”不属于案件之外的客观障碍,纯属于法官的主观认识;

    (2)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无法单纯通过法官主观努力就能解决;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却完全可以通过合议庭讨论研究、行政庭研究讨论、院委会研究、请示上级法院、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通过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审结,根本不存在需要中止诉讼的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

    (3)申请人在此之前曾以渝北区政府为被告,曾提起几次行政诉讼,要求渝北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撤销其不受理之裁定,该院均秉公判决,及时结案;判后渝北区政府也没有上诉。前几次诉讼,涉讼事实基本相同,法官怎么就没有认定“案件最大复杂”要中止审理,怎么到了这个案子就无法判决,要搞个什么中止审理?说白了,不是案件本身复杂,是法官有案外的顾忌吧;

    (4)原审法官以“案件重大复杂”作为搪塞,回避尖锐矛盾,怠于履行法院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的职责,怠于行使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现象,实在令人遗憾。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申请人要求渝北区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从20  年 月向渝北区政府申请,渝北区政府不予理睬;于是于20  年  月 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历经 次诉讼,历时  年,时间精力花费甚巨,然申请人合法权益一直未能得以维护。现在眼看事情解决有点眉目了,该案主审法官却以案件最大复杂,中止审理,令申请人实在费解,实在无法接受。

     综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字    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结果错误,请贵院立即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字 X号行政裁定书予以复议,撤销该裁定,立即恢复该案审理,并在规定审限内审结。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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