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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有多重要

作者:孙心远  更新时间 : 2022-10-22  浏览量:290

2019年3月,毕业生小李经人介绍到教育培训公司应聘,因其所学非教育类专业,便表明其干不了太长时间,该公司仍将其招录,薪酬为底薪加提成奖金。但该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9年8月,小李因一个月奖金发放事宜与公司产生纠纷,小李提出辞职,公司准许。小李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奖金4650.22元,并支付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经济补偿金1889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89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小李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部分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看当事人怎么说

教育培训公司:

小李明确表示干不了多长时间,所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动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小李:

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审结果

经法官释明相关法律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小李依约撤回起诉。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不再有“临时工”、“正式工”之分,自然人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教育培训公司为了规避责任,以小李干不了太长时间,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既不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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