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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确认

作者:黄凯  更新时间 : 2022-10-20  浏览量:151


在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中,不少案件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又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此时应当如何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成为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这类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审理难点,要解决此类案件,首先需要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条件有:



(1)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公民个人雇佣他人的,应属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劳动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需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即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4)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有对价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5)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织部分,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关。



当然,作为劳动者,也是可以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提供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1)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工作证件;(2)用人单位的工作服;(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的视听资料:(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工作资料:(5)证人可以证明其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前提下提供的证人证言;(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记录:(7)工资打卡记录:(8)用人单位制定的盖有公司公章或者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表、考勤记录:(9)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10)第三方出具的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11)其他证据。


用人单位一方提供的可以否认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1)经过备案的工资支付凭证;(2)经过备案的职工花名册:(3)考勤记录;(4)双方签订的劳务关系协议等书面证据;(5)其他证据。


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也会本着慎重、负责的态度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劳动关系。(1)对来自于第三方的证据,如暂住证等,应向发证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其真伪;(2)对劳动者提供的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资料、工作证、服务证、职工工资表、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应询问用人单位是否申请真伪鉴定,如果用人单位申请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3)劳动者申请调取工资等款项银行打款详细记录,且提供了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认为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调取:(4)特殊行业,如出租车行业、导游行业、律师行业等,必要时可以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法院还应排除其他法律关系之后再认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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